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徐秋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季國華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