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陳水龍 被告 黃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