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上訴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栗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就上訴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參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
二、就上訴人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