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94號原告 王紀勛 被告 鞏得偉 上列被告鞏得偉因竊盜案件,經原告王紀勛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兆光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