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洪鳴聰 被告 張書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審交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