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簡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聲字第264號聲請人台北縣合作社聯合社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法定代理人 蔡和明 法定代理人 許龍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於102年10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具狀表明本件之相對人,並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該通知已於10
2年11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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