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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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2號上訴人 李玲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財能 間,因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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