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10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號碼:TH004754、TH004757、TH004758TH004759號之到期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與本票不符,且其中到期日:2月31日、4月31日、11月31日顯不存在,請表明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並更正附表。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