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