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7號上訴人 黃惠照
李秋雄 林義順 施易忠 李啟瑞 李秋山 楊作雄 陳新評 張雲雄 陳德慶 蔡郁華 陳界乙林 吳金英 林國基 林椿富 林乙玲 林美秀 黃崑 戴華真 金光輝 陳秋連 徐生玉 李鎮 和 宋接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3875萬1626元(含房屋價額264萬5644元及土地價額3610萬5982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萬9632元,上訴人僅繳納7萬6025元,尚有45萬3607元未繳足,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