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58號原告 薛名玲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被告 李欣諭 兼法定代理人 薛培欽 LEON.上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崑煜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58號原告 薛名玲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被告 李欣諭 兼法定代理人 薛培欽 LEON.上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