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28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葉子欣 債務人 陳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8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66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6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