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江水源 被告 江傳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8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張瑋珍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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