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231號聲請人 王碧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未載聲請人姓名,請 陳明 正確之聲請人姓名。
二、請陳明系爭股票之公司名稱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票公司名稱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