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9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世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犯罪事實」,更正為「理由」;「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被告於99年5月25日」,更正為「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被告於98年5月2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標題,誤載為「犯罪事實」,理由欄第五、㈡第1行誤載「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被告於99年5月25日」,爰將標題更正為「理由」,理由欄第五、㈡第1行更正為「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被告於98年5月25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柯志民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