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76號被告 羅世鎬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原告 邱坤文 、被告 羅峯宏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 黃小娟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新竹縣竹北市○○路○○○○○號)繳交新竹縣○○鄉○○段○○○○○○○○○○○○○○○號土地及坐落同段六三地號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即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號房屋分割鑑價費。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定有明文。次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甚明。再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17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邱坤文請求分割與被告羅世鎬、 羅玉玲 、 羅玉蔥 、 羅玉珍 、 羅玉珠 、羅峯宏共有之不動產,原告與被告羅世鎬各自提出分割方案,原告並就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土地之權利價值有所差異,而提出以土地公告現值互為找補,房屋部分則以課稅現值計算其價值等金錢補償方式,除被告羅世鎬不同意上開找補方式外,其餘被告均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及金錢補償之計算標準,被告羅世鎬主張本件兩造共有之5筆土地,地目田的部分,同意以公告現值計算找補金額,地目為建者,則應依市價計算,房屋部分應以鄰近建物在內政部實價登錄之價格來計算其價值等語,因被告羅世鎬所提金錢補償及補償金額之多寡,有鑑定之必要,應由被告羅世鎬預納鑑價費,爰裁定命被告羅世鎬依主文所示內容向黃小娟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