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江雨菲
被   告  陳建男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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