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江雨菲
被 告 陳建男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