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國簡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國簡字第4號

原告 謝清彥

被告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所為之民事裁判,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判原本及正本抬頭原記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原本及正本抬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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