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品妤 被告 曾子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基交簡字第1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辛茹
法官謝昀芳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