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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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業於訴訟終結後,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