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聲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 林亭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立 居仁 國民中學間解聘事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1次為限。」、「民事訴訟法第33條至第38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及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
」復為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至第6款、第33條第1項及第34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另「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亦著有69年台抗字第457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3年度訴字第24號解聘事件,正由鈞院 許武峰 法官審理中,經查該法官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0日及103年5月22日二次審理案件時,態度不佳,聲請人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於103年5月22日始知悉上情,為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等語。
三、查,經本院調取上開103年度訴字第24號解聘事件卷宗,核閱該事件審理之過程,其筆錄載有「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101年11月24日居中人字第101005298號函解聘原告教師處分暨臺中市政府102年7月30日府授教秘字第1020132908號評議書關於解聘措施申訴駁回部分及教育部102年11月16日台教法三字第1020146797號函再申訴評議均撤銷。(被告 訴代 ):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庭呈教師說明書、教師法相關資料各1件;教師課表、扣繳憑單、教師研習紀錄各1份。依據教師法的解聘案,學校所使用的法條是教師法第1項第9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予以解聘,其解聘的合法性為何?(被告訴代):關於被告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所為解聘之相關事由及程序,詳如答辯狀所載。(法官):被告將101年9月4日投訴紀錄表送原告檢討改進?(被告訴代):是。(法官):原告在投訴紀錄表之意見似無表示要改進之意思?(原告):我有改進的意思。(法官):原告在投訴紀錄表上記載『本人為居仁資深優良教師,10年經歷,教務主任才剛至居仁未久,雖有教學20年經歷,但缺乏行政歷練,若處理過程太草率,恐有違教育人員之職責』?(原告):是。(被告訴代):她在上面還有寫『不可缺乏仁慈,缺乏智慧,小心燒自己』。(原告):投訴內容沒有具體事由。(法官):101年9月11日第8節課,原告是否在課堂上向學生下跪磕頭?(原告):是,原因是這個投訴的單子是2年3班,這班我在1年級任教他們的家政課,對這個班級有相當程度的了解,2年級我任教他們自然的科目,我在開學時跟他們說明自然科的屬性、考試、進度、成績評量等規定,學生馬上就投訴這個陳情書,我就跟學生講你們父母親對你們的殷切期望,跟老師對你們無私的付出是相同的,老師跪著上課都可以,那時候我告訴他們,你們父母親不遠千里把你們送來居仁,居仁校譽卓著,居仁是個歷史悠久的學校,教師在居仁裡面身為其中一份子戰戰兢兢,敬業樂群,沒有不作出最好表現的道理,學生投訴的時候只是針對他在暑期去補習班,對測驗題目有不解。(法官):有無答辯狀所載的情形,有無說『農曆7月長輩向晚輩下跪磕頭,晚輩會折壽』?(原告):我沒有這樣說。(法官):妳有下跪磕頭,但是沒有講這句話?(原告):對。(被告訴代):被告去查證學生聯絡簿確實有記載『畜牲都不如』等罵學生是畜牲這些話語,被告所提附錄4有詳細資料可以證明。(原告):請被告提出具體的證據,學生聯絡簿、家長意見僅是參考資料,不能當作具體事實,教師是公開場合,經的起檢驗,不是單單家長陳情書、學生聯絡簿就可以代表一切。(法官):原告的意思是學生聯絡簿之記載與事實有出入?(原告):是,我告訴他們做人處事的道理,我說羔羊跪乳、烏鴉反哺,中華傳統文化的倫常裡面,天地君親師,所以我絕對沒有所謂的畜牲的道理。(法官):所以原告沒有講這些話?(原告):沒有。(法官):101年9月19日2年7班第7節課是自習課,原告要補課,但原告沒有上課,而且情緒失控,要學生下課後去打電話投訴?(原告):沒有這回事,是因為他們班空位太多,我問他們那些學生不在的理由,他們說有的人去上什麼課,有的人去參加合唱團,我身為教師發現這樣的情況不宜授課,就告訴他們另外找時間補課,我也不可能利用那個時間責罵他們一整節課,我只跟他們說有同學不在,我們在教學上就不能忽略這些同學不在的情況,絕對沒有上面所說的情緒化的字眼。(法官):101年9月20日陳情說原告一張考卷檢討2節課,上課內容與理化無關,偏離課題,例如批評導師、由波動談到藝人 瑤瑤 童顏巨乳跳繩就會動,有無此事?(原告):瑤瑤是金馬新人獎,我們理化課叫做自然與生活科技,如果要跟學生講光跟波,如果只有講原理原則,學生可能會覺得很枯燥,因為課程中『波』是以跳繩、彈簧作為教學的例子,我告訴學生說老師聯想到宅男女神 郭書瑤 被人家視為花瓶,到綜藝節目時被主持人惡整,故意要她做跳繩的動作去調侃她,她因為志氣而得了新人獎,我沒有題外話太多,也沒有做不當的比喻,就進入了課程,課程講橫波、縱波、波數、頻率、週期,這對我們來說是很簡單的事情,怎麼可能會題外話太多,上課都上不完了,而且我們學校又這麼重視升學,這麼重視成績。(法官):2年14班有學生陳情說原告上課沒有導入正題、題外話很多,是否如此?(原告):他們所謂的題外話只是學生不愛聽的話叫題外話,比如學生回家,父母問他們功課寫完了沒,問他聯絡簿的事情,問她學校的事情,他就會嫌父母親囉唆,那老師如果講他不愛聽的話他也會認為是題外話太多,這要看學生愛不愛聽,這如果是個人的陳述,是否應該署名是哪位家長、學生?他全部遮掩起來,沒有承擔的具體事實,而且我們學校在(101年)9月22日舉行班親會,被告律師說我誑稱那天不上課,其實那天本來就不上班、不上課,那天是班親會,班親會就是導師與家長之間的溝通,與我無關,絕對不是我誑稱不上課,家長陳情書過度解讀說老師責罵學生整節課,考一張大家都不會寫的考卷,家長的解讀比我更情緒化。(法官):原告的意思是都沒有陳情書所寫的整堂課批評導師、責罵學生整堂課的情形?(原告):沒有。(法官):原告上課有無僅唸課文,其他都沒講的情形?(原告):唸課文10分鐘就唸完了,一節課45分鐘,不可能只唸課文,他還說我解答了兩節課,那表示我有考試、有上課,也有解答。(法官):有無學生所指稱的原告考了一張學生都不會寫的考卷?(被告訴代):容後補陳。(原告):一個老師之所以成為一個老師,一定經過相當的訓練,但被告律師居然說教師年年考績甲等只是事病假而已,教師的年終考核是要依照考核辦法。(法官):闡明本案爭點在於有無學生、家長所陳情之事實,本次開庭係要調查事實。被告有對原告進行輔導?(原告):是,他們有進行輔導期,但輔導期於法無據。(法官):被告於101年9月24日有通知原告,說妳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要妳儘速改進,以維護學生受教的權益,有對妳進行輔導?(原告):他只是發文給我告知進入輔導期,沒有進行任何瞭解,也沒有任何輔導行為。(被告訴代):輔導過程每個階段檢討會議都有通知原告,也有請兩位資深老師到課堂上去參與教學指導,但原告沒有回應,置之不理。(法官):被告派兩名資深老師到課堂,原告上課情形如何?(被告訴代):沒有改善。(法官):沒有改善有無具體事實?(原告):沒有具體事實。(被告訴代):輔導人員有做記錄,附錄17都是關於教學觀察以及輔導的整個紀錄表。(法官):
原告對輔導成效總結報告書、輔導紀錄有無意見?(原告):我有意見,因為其中兩位所謂的校外公正人士不是公正人士,有一位 洪炯昭 主任東峰國中退休的訓導主任,也是張永宗校長前任部屬,另一位 涂嗣青 主任是中山國中兼教務主任,他也是相關人士,不是公正人士,他為何不叫居仁退休的老師來?每個學校都有校風;至於同為理化科的 王翠妃林錦秀黃文儀 老師,王翠妃89年在居仁實習,90年考為正式,林錦秀93年調入居仁,黃文儀是90年。(法官):101年9月26日開會時原告是否都沒有到會說明?(原告):因為校長舉行輔導小組,每節課都排兩位觀課老師,每天全程錄音錄影,他做這些作為時不是友善校園。(法官):座談會原告都沒有到場?(原告):座談會都在中午時間,中午時間我除了吃飯、休息,就要等著下午上課,我當然要以教學為主先做好。(法官):輔導有無錄影?(被告訴代):容後查證,目前我手上有的只有輔導計畫。(原告):有全程錄音錄影。(法官):若有錄音錄影資料請被告提出。101年10月24日第7節課,原告在2年28班有無在補授調課之理化課程時播放 翁山 蘇姬 影片?(原告):這是學生要求看完的,因為第一次段考考完,我有兼他們的童軍課。(法官):但這個課程還是理化課?(原告):對。(法官):為何理化課要播放翁山蘇姬影片?(原告):因為我們的課程進行已經告一段落,又是禮拜五,學生心情較浮動,學生希望老師把之前一部影片看完,因為2年28班及2年3班我一年級都教過他們,對他們比較了解。(法官):被告有何意見?有時能否播放課外影片?(原告):這是教學相關,我也有教童軍課。(被告訴代):這與教學沒有關係。(法官):這節是否為童軍課?(被告訴代):這是理化課。(原告):童軍課我也可能上理化,理化課我也可能上童軍。(法官):但當天原告是上理化課?(原告):對,但是剩下最後20分鐘,我們的課程已經上完無法進行新的進度,又剛好禮拜五下午學生浮動,所以播放這個影片,也沒有看完。(被告訴代):根據學生記錄的資料,原告是整堂課播放影片,沒有上課。(原告):翁山蘇姬只有放20分鐘,請被告律師查證。(法官):26日第6、7節2堂課都播放翁山蘇姬的影片?(原告):一開學上童軍課時我有跟他們說要製作童軍繩,順便跟他們介紹一些民主政治的發展,這是童軍課,只有那一個禮拜五看20分鐘。(被告訴代):這部分我再查證。(法官):有無其他請求調查?(原告):家長陳情書、學生聯絡簿不能當作具體事實,應該以教師的教學,以教師的優良表現,以教育人員來說,我們所做的應該是最適當的行為,而不是嚴厲的處分,如果我的教學、服務品德、行政各方面都不能配合,我如何能待在居仁10幾年?被告解聘的合法性在哪裡?(法官):原告在被告教學10幾年有無被投訴?或是最近才被投訴比較頻繁?(被告訴代):因為原告之前上課已經有些狀況,所以後來才會讓原告上童軍課,就是一些課業比較不是那麼重的課程,但因為後來教育部有規定專科就是要教導專門的課程,因為原告是理化畢業的專業,所以從這個年度開始讓原告回去上理化課,但一回歸理化課就爆發這些陳情事件一再發生。(原告):這個事情教育局有函教育部,教育部函復教育局說處理不適任教師,教育行政機關是依照地方自治法第18條管理,第19條因地制宜,屬於建議指導原則,對老師以教師法尚無拘束力。我們學校任何一個老師,不管是國文、英文、數學、理化、自然,任何一個專科科目都有可能被排到家政、童軍、藝術與人文。(法官):闡明本件爭點在於101年9月這個學期起原告被分配教理化課程後,原告授課內容有無被告所指稱之情形。(原告):我沒有被告所指的不適任事實,被告解聘沒有合法性。依教師法第16條,教師的教學及學生的輔導享有專業自主權,依同法第17條如果我不能輔導管教學生,引導他的適性發展,如何培養他的健全人格?我是一個教育人員,不是司法人員。(法官):被告需要多久時間提出資料?(被告訴代):我約需3週左右整理提出相關錄影帶資料。(原告):
一、輔導期是10月8日到11月19日,學校處理這件事情,認定教師是不適任教師進入輔導期時,事實認定含糊。二、然後他引用法條時,給教育局,教育局給教育部,教育部回復給教育局,教育局再回復給被告,都是說依照教師法辦理。
三、我有附上我10年的課表、研習資料,還有我的薪資扣繳憑單可證我在學校任教10幾年的事實。四、被告對我做行政裁量過當的行政處分,讓我的專業自主、職權、名譽喪失。
五、學校處分沒有具體事實,沒有法律根據,刻意對老師醜化形象。六、請被告提出具體事實,學生為何能亂拍照老師下跪的行為,上傳違法。(被告訴代):能否請原告下次提出資料繕本一份給被告?(原告):不行,那是我的個人資料,律師可以向學校調。(法官)宣示本件候核辦。」(以上係103年3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法官):諭知本件為方便勘驗被告所提出之影音檔,移至此協商室開庭。被告所提出的影音檔能否挑出重點,即被告主張原告教學不力較為明確的部分?(被告訴代):9月11日有原告下跪的影音檔。(法官):闡明先播放勘驗被告提出之證據影音檔,先看事實如何,再表示意見,諭知播放民視新聞影音檔。(原告):這個影音檔是把9月11日在203教室的錄音檔與9月13日在207教室的照片檔結合在這個影片中。(被告訴代):這個是各大新聞的報導,若原告記得這是9月13日的,我們不爭執。(原告):
新聞台的報導是間接的傳聞證據,依法屬於無證據力。(問通譯)這裡有沒有錄音,請問有沒有錄音?(法官):這裡有錄音,這裡是公開的。(原告):(問通譯)請問有沒有錄音,請問有沒有錄音,我再重複一次,請問有沒有錄音?(法官):有錄音檔,我確定有錄音檔。(原告):(問通譯)請問有沒有錄音?如果你在協商室非法進行協商。(法官):這裡還是法庭,這裡還是有錄音。(原告):(問通譯)請問有沒有錄音?我再重複一次,有沒有錄音?(法官):已經跟妳說有了,為什麼一直重複這個問題?(原告):新聞台的報導在法庭上無證據力。(法官):這個我知道了,妳可以表達,我們會記明筆錄。(原告):但我現在想問有沒有錄音?如果法官在法庭上進行非法的協商,這是於法不能成立的。(法官):這是開庭,不是協商。(原告):(問通譯)所以我想問有沒有錄音?請問有沒有錄音?(法官):妳不用問他,法庭是我在指揮,有錄音,所有法庭都在錄音。(原告):如果有錄音的話,我要說明的是新聞的報導是沒有證據力的。(法官):妳的陳述我們會記明筆錄,不用一再重複這個問題。(原告):我重複這個問題是為了澄清對方所拿出來的是不是可以當作證據。(法官):有無101年10月8日的檔?(被告訴代):10月8日已經進入輔導期,應該有。(原告):委任律師所寫的訴訟陳報狀裡面,他的錄影資料事實上是輔導資料的。(法官):妳等一下再表示意見好不好?現在先看檔案。(原告):我們現在討論的就是證據,那我現在就是問她證據。(法官):法庭妳要聽我指揮。(原告):同樣的在教室也是由老師指揮。(法官):現在是在法庭,不是教室,妳是否瞭解?(原告):那他現在為什麼進入輔導期?請問學校沒有充分瞭解教師的教學情境,或者是正當合法的行政程序。(法官):妳要聽我指揮,等一下再讓妳表示意見,我們現在先看檔案。
(原告):我想請問校方、教務主任可不可以進行輔導期。(被告訴代):10月8日有兩個檔案,編號是099及09B。(法官):諭知播放09B檔。(原告):影音檔他從教學觀察紀錄表1到49號轉換成英文數字碼,依照教育統計裡面SPSS抽樣分析,他的觀察敘述,他所錄音的影音檔是屬於客觀的教學觀察資料,但他所作成的是主觀的教學觀察敘述,沒有辦法證明教師教學不力或是不能勝任工作這個具體事實,再加上屬於理化科觀察的,這邊影音檔總共有106段,本來是1到49號,現在是106段。(法官):被告這個影音檔要表示什麼?(被告訴代):這段影片表示10月8日調課她都沒有上課。(原告):請問一下,從10月8日到11月23日,這麼多的班級,然後他作成輔導教學記錄,本來是用紙本1號到49號,現在他用影音檔的方式來呈現099、09B、09E、09F等,變成英文的數字碼,依照教育統計的SPSS抽樣分析,抽樣樣本不平均。(法官):這段時間多久?(被告訴代):一整節課40分鐘。(原告):請問那天10月8日在哪裡?(法官):2年3班第7節課。(原告):因為他莫名其妙把老師進入輔導期,10月8日第1天,第1天2年3班的第7節課,我莫名其妙的接到學校跟我說要進入輔導期,如果沒有足夠瞭解教師情境,如果依照民眾的陳述,或者是依照剛剛的甚至觸犯民法、刑法的民眾散播、傳播媒體的這種消息,然後調查證據、具體證據不實,結果校方、訓導主任跟導師應作為而不作為。(法官):這堂課都沒有上課有無意見?(原告):我現在就在陳述我的意見,就是說校方如何能夠草率的認定老師是不適任教師,進入輔導期。(法官):針對影片的內容,原告有何意見?(原告):因為他強制進行輔導期,違反教師法第17條的教師專業尊嚴跟教學自主,沒有證據力,他怎樣說叫做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就只用一段影片、一個班級,沒有證據力。(被告訴代):這表示她確實調課沒有上課。因為本案資料非常的多,長達1、2個月的時間。
(原告):沒有2個月,是1個月。(法官):被告能否挑出重點?(被告訴代):我也有寫重點。(原告):那個不叫重點。(法官):這個很多,被告能否挑出比較明確的?總共有幾個檔?(原告):10月8日開始到11月23日結束,總共有106段,為何他只有挑其中13段來做分析?這13段是屬於理化科的同儕。(法官):原告的意思是這些檔都不具證據能力?(原告):不是不具證據力,而是他用客觀的教學錄音錄影,但他抽樣的分析方法跟樣本不平均,他所作成的主觀教學敘述中,只有13段是屬於理化科的同儕觀摩所作成的記錄,也就是09B、0A2、0A7、0AA、0B2、0B7、0C5、0C7、0CB、0DA、0DF、0D6、0DC,裡面只有這13段是屬於理化科的同儕(所作成的記錄),有7段是非理化科的同儕(所作成的記錄),然後他的抽樣比例不均,也就是2年3班有3張,2年7班有3張,2年4班有2張,2年28班有5張。(法官):被告陳報狀後附證物有沒有給原告?(提示)。(原告):我看完了。(法官):原告能否具狀指出哪部分與事實不合?對於陳報狀證物所寫的不當樣態及備註有無意見?(原告):有,我剛剛說過了,他所寫的敘述裡面是作成主觀的教學觀察紀錄。(法官):他所寫的這些不當態樣及備註,哪個部分與事實不符?(原告):他根本沒有備註,他上面沒有寫是誰。(法官):提示不當態樣及備註表,這份被告有沒有給妳?(原告):有,但是我所說的法官沒有瞭解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說他是輔導紀錄編號1號到49號,然後他只是把它變成影音檔,變成10月8日到11月23日106段,本來他是用教學觀察紀錄表,但這個教學觀察紀錄表裡面有13段是理化科,有7段是非理化科,也就是說他的抽樣26、27、28、29、30、31、32我已經做了分析了,輔導紀錄表編號1號是理化科、2號是非理化科。(法官):被告還有哪一段?(被告訴代):10月29日0D0檔。(法官):諭知播放10月29日0D0檔。(原告):10月29日根本沒有寫輔導觀察紀錄。(法官):有無觀察紀錄?(原告):完全沒有。(被告訴代):這個在不當態樣中都有出來。(原告):這個是誰寫的?(法官):老師呢?(原告):請問這個錄音錄影是什麼時間?是上課還是下課?(被告訴代):老師在1分18秒時才進教室。(法官):諭知跳播至0D0檔1分18秒處。
(原告):有沒有輔導紀錄表?上面都沒有編號。(法官):這是否需要輔導紀錄表?(被告訴代):每一個輔導都有輔導紀錄,但因為法官上次開庭說要把原告所有上課的錄音錄影資料提出,我們就把輔導期全部的錄音錄影資料都提出。(法官):老師在上課,被告在後面錄影?(被告訴代):對,因為要輔導。(法官):幾個在上課觀察?是什麼身分?(被告訴代):有兩個,都是老師,有的是退休老師。(原告):後面的輔導人員不是專業的,是非本科老師、行政人員,非同儕,有的是非理化科,非理化科的同儕觀摩,在科學教育裡面不是專業的,無法判斷我的教學,真正同領域的只有13段。(法官):這段錄影在做什麼?在發考卷?(被告訴代):本來要檢討考卷,但是老師都沒有進行檢討,學生要求她趕快檢討。(原告):有全程錄音錄影,又有觀課老師,老師會這麼白目說在教室裡面都毫無作為?這個用常理來判斷,有沒有可能一個老師會在一個公開的場合裡,在教室裡面完全沒有上課?(被告訴代):一直到上課10分鐘了,說要檢討考卷也都還沒有檢討。(原告):這跟教學不力、不勝任工作有什麼關係?本來就要有師生互動啊,這跟教學不力、不勝任工作有什麼關係?我有沒在上課嗎?我有沒顧慮到學生的反應嗎?如果學生的話我都沒有理會那是我不對,這個是我在跟學生討論。(法官):原告說是在跟學生互動,有無講到課程的內容?有無在檢討?(原告):有。(法官):是哪一段話?(原告):你要看就全部看完,不要只挑一小段,我根據彰師大科學教育研究所 靳知勤 教授的說法,他說如果真的要做客觀的資料分析,有質的研究及量的研究。(法官):被告影音檔能否拷貝一份給原告?請原告看完舉出哪一段有在上課、具有專業,請原告就哪部分對原告有利的列表提出?(原告):如果我沒有在上課,請被告舉證,你不能僅舉一小段,那你怎麼不舉我在上課的那一段?你怎麼不舉我寫滿黑板板書的那一段?他現在從10月8日到11月23日,總共有106段,真正有寫輔導紀錄的只有後面有註明輔導紀錄編號的。(法官):輔導紀錄是不是每堂課都記?(原告):輔導紀錄不是每堂課都記,到11月8日後面就沒有了,真正有寫輔導紀錄的只有14天,其中這106段只有13段是理化科同儕寫的,其餘的通通沒有寫,甚至於有7段是非理化科同儕寫的。(被告訴代):由附錄17、80-83第1-100頁可以看出輔導紀錄。(原告):(指播放中的0D0檔,約於8分15秒處)現在我在上課了,我哪有沒在上課?(法官):輔導期總共有幾堂課?(被告訴代):100多堂,因為一般的光碟放不進去,才用硬碟提出。(指播放中的0D0檔,約9分54秒處)這邊她又開始聊天了。(法官):這些影音資料要如何給原告?(被告訴代):如果要給原告就只能再拷貝一份像給法院這樣的硬碟。(原告):(翻開資料夾)這是我的課表,這不叫做證物,這是公開的,我們每個人的課表在網路上都可以查得到,然後學校的課表我上哪一節課都可以查得到。(指播放中的0D0檔,約10分35秒處)我現在在上課了他怎麼不說。(被告訴代):這是在聊天。(法官):對原告有利的原告可以舉出來,主張沒有教學不力。(原告):本來跟國中生上課就是這樣子啊。(法官):是否請原告拿硬碟去請被告訴代拷貝這些檔案,再舉出哪幾個檔案有在教學?(被告訴代):若庭上認為這樣可以,我們就拷貝給她。(法官):闡明在法庭不可能看完106個檔,請被告挑出教學不力最具體明確的部分,以利於法庭勘驗。(被告訴代):如果我整理出來,她一定又說我只是擷取。(原告):對啊,妳為什麼取對我不利的,為什麼不看人家正向的?(法官):原告可以去向被告拷貝這些影音檔,舉出哪個檔幾分幾秒是對原告有利的,被告主張的不是事實。(原告):(指播放中的0D0檔,約12分35秒處)我又在上課了啊。(法官):這不是在上課嗎?(被告訴代):這是因為一整堂總共40分鐘,她上課不到10分鐘。
(法官):上課不到10分鐘,比例不高?(原告):怎麼可能,我有上課啊,那我想請問他的觀察紀錄表比例也不高啊,106段只有13段是理化科,7段是非理化科,其餘的都沒寫,比例也不高啊。我們現在可以不用再看這個影片了,有力不力是客觀的,就是錄音錄影是客觀的,但他主觀的作成教學敘述,這在科學教育的教授眼中,他認為這個不符合科學教育研究方法,也就是說質的分析叫做文字敘述,量的部分106段他只採樣13段,這個採樣不均,所以他無法作成三角校正,也就是說他需要有兩個人看過同一部影片,這個人所作成的觀察敘述與另一個人作成的觀察敘述也許不同。依照臺北教育大學張嘉麟教授所建構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平台中,有特別強調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裡面有教學觀察及會談的技術,分成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教學檔案的製作、評量及運用,教學觀察的會談技術等等,我全部研習通過,我完全瞭解教師專業、教學觀摩、會談技術、教學檔案、教學評量跟運用的事實,所以並無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的具體事實,校方說法明顯與事實不符,而且教學觀摩不是用來殺老師的,教學觀摩是用來同儕觀摩,然後幫助老師,協助其在教學上的盲點,如果他在同儕領域裡面,PCK學科專業知識,如果是同儕,會知道他在教學有哪些地方需要補充及加強,而會談的技術是同儕之間私底下互相交流。(法官):原告的意思是妳有妳的教學方式,妳有專業,不是他們所講的那樣?(原告):對。(法官):這個檔後來是不是都在上課?(被告訴代):裡面講的內容都是在聊天。(原告):但這個都沒有觀察紀錄,既然被告挑這個檔案認為這麼重要,應該要有觀察紀錄,老師在寫板書,哪有在聊天?(約15分45秒處)老師怎麼可能整堂課都在聊天?(法官):一堂40分鐘,總共有106堂?(被告訴代):是。(原告):106段全部錄音錄影,請問這樣有沒有依照行政程序法?他可不可以做這樣的監督?請問在教師法裡面有哪一條法條說一個機關首長可以啟動輔導期?(法官):原告若認為在協商室不適合,我們就到法庭開庭,因為在這裡看比較方便,有意見比較好溝通,法庭距離比較遠,現在是在開庭,不是協商,妳是否瞭解?(原告):瞭解。(法官):下次如果妳要在法庭我們就在法庭,但法庭看可能距離比較遠,妳瞭解吧?(原告):你說在這裡看這個,在那裡(法庭)開庭。(法官):下次開庭也是要看這個東西,在這裡看比較方便,妳瞭解吧?(原告):瞭解。(法官):所以妳以後還是要到法庭?因為以前我們通常在這裡看比較方便,這邊距離比較近。(原告):在這裡沒關係。(法官):以後我們要勘驗影音檔案,妳是否同意在這裡(協商室)?(原告):在這裡好啊,但我只是說我跟教授請教,106段只有13段是理化科的同儕觀摩,7段是非理化科,這如何作成證明?如何作成主觀的教學敘述?他應該要做三角校正,然後他從10月8日到11月8日就停了,後面11月9日到11月23日,根本沒有兩個月,他要提供證據要是真正的證據,而不是說老師進來準備東西,然後跟學生互動。(法官):錄影帶妳也可以表示意見,表示妳也是有原因的,也是教學方式之一。(原告):人家有在上課,不是沒在上課。(法官):童軍課播放翁山蘇姬影片的影音檔能不能看一下?這跟童軍有沒有關連?(被告訴代):我們說的那兩堂課都是指理化課,她在理化課也有放,童軍課也有放。(法官):童軍課跟翁山蘇姬有沒有關係?(原告):有啊,有關係啊。(被告訴代):我們覺得沒有什麼關係,但我們沒有指她童軍課的部分,我們指的是她在那兩堂理化課放翁山蘇姬。(原告):妳怎麼不說我在放翁山蘇姬之前課已經上完了,告一段落,所以我們才放影片,我有先上課,我記得那天是段考完,我檢討完考卷了。(被告訴代):那是10月26日的第6、7節課,0CE檔。(原告):人家已經上完課了,然後10月29日家長投訴說老師在10月26日第6、7節2年28班、2年3班播放將近25分鐘,請問前面有沒有先上課?(法官):諭知播放0CE檔。(被告訴代):整堂課用25分鐘播放跟理化課無關的東西,所以我們認為這部分跟教學無關。(原告):這是教學上的行為。(法官):前面上課幾分鐘?(原告):前面上課20幾分鐘,我們一節45分鐘。(法官):一節是40分鐘或45分鐘?(原告):45分鐘。(被告訴代):(上課時間)這應該是她比較瞭解。(原告):(指播放中的影片)對啊,我們前面在上課啊,哪有影響學生的受教權?哪有不當的教學?而且影片都經過篩選,然後在跟學生講民主法治是怎麼來的。(法官):這不是理化課嗎?(被告訴代):是理化課啊。(原告):是理化課,但我為什麼不能教?這跟教學有關係。(被告訴代):那有其他老師會教。(法官):請問一下,學生好像上課不太規矩,老師有沒有管理跟制止?(原告):哪個學生不規矩?(法官):剛才那個影片學生有時候在走動?(原告):剛剛那是一開始,老師還沒有到,現在老師到了,學生都坐在位置上,哪有走動?(被告訴代):剛剛那片妳進來的時候學生還吵了一堆。(原告):那很正常啊,一般的學生就這樣子啊。(法官):幾分開始播放翁山蘇姬的影片?(原告):你就看完啊。(被告訴代):在18分。(法官):諭知跳播至18分處。(原告):他現在就直接把前面的17、18分鐘、20分鐘沒有播,直接跳到後面去播老師給學生看影片,前面都在教學,那天是禮拜五我在交代學生作業。(法官):現在還沒有看翁山蘇姬影片?(原告):對啊。(被告訴代):她剛剛已經有說要看了。(原告):妳這樣等於是刻意,這個叫做抓漏,刻意好的地方都不看,刻意挑瑕疵,雞蛋裡挑骨頭,誰那麼完美?法官都不完美,我們是人,妳做事情的時候都不看,休息的時候人家就說妳都沒做事情,怎麼可以這樣?你要看就106段全部看啊,人家都在上課說人家都沒在上課。(被告訴代):現在開始在播了。(法官):這是幾分幾秒?(被告訴代):19分30秒左右。(原告):我任教的四個班級第一次段考成績與其他班級並無顯著差異,客觀而論我的教學與其他老師沒有顯著差異,我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事實嗎?(法官):影片播放到什麼時候?(被告訴代):播放到下課。(原告):可是人家前面在上課都不講。(法官):我知道,妳剛才講說妳教學的學生成績沒有比其他班級不好。(原告):對啊,教學沒有不力,我任教的四個班級第一次段考的自然科成績與其他班級並無顯著差異,客觀而論當事人並沒有任教教師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的具體事實,學校的解聘行政處分依照行政程序法相關法令,缺乏明確性原則,而且他的處分行政程序瑕疵,他要蒐證,就要106段都有寫輔導紀錄,都請同科來觀察,但他不是這樣。(法官):光碟看得到學生嗎?(原告):看不到學生,看到老師啊。(被告訴代):他是從後面拍過去,就像剛才看到的那樣。(法官):有無個資法的問題?(原告):有啊,當然違反個資法。(被告訴代):會有,所以我們不太敢給她,因為學生有站起來,也會講一些姓名,在法庭播放沒有關係。(原告):請問校長依照哪一個公文去啟動不適任教師機制,強制的進行全程錄音錄影?這是不是違法?(被告訴代):我再依照這個去挑出來。學生成績都是父母親提供在外補習才能夠維持一般水準的成績。(原告):他還有很多違法的地方,就是金錢的給付,行為不行為的執行,比如我任教的班級裡面,有些科目是需要課程的材料法,可是老師依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3項先行代繳,再通知任教班級導師去繳。(法官):妳先等一下,剛才說拷貝光碟的部分有涉及個資法的問題,所以恐怕不能拷貝給妳。(原告):當然有問題啊,校長怎麼可以這麼做。(法官):不能拷貝給妳是否瞭解?(原告):他也不能給人家監督啊。(法官):我們還是在這邊看,被告就再精簡。(被告訴代):好,我再以我提出的這些態樣再做精簡。(原告):這也違反教育研究,在教育現場裡面也沒有人這樣子做。(法官):原告對這個證物(指不當態樣表)的內容還有無意見?(原告):我看過了,而且我跟教授討論過了。(法官):被告需要多久時間?(被告訴代):這個要做節錄可能需要一個月(後稱三個禮拜內會提出)。(原告):你就繼續拖吧,依照行政院還有行政學校機關公務人員獎懲辦法第5條,公務人員因違法、廢弛職務、失職、涉及刑事責任的,他的服務機關、學校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請問法官,我聲請傳訊證人,你為什麼置之不理?(法官):這由合議庭決定,傳訊證人有沒有必要我們再決定。(原告):我被申誡、記過、解聘,由你決定,那換句話說我沒來你就判我死啊。(法官):來法院就照訴訟法的規定。(原告):按照行政訴訟法,那學校有依照行政程序法嗎?(法官):有沒有傳訊證人必要我們決定。(原告):好,那我想請問他有依照教師法嗎?他有依照成績考核辦法嗎?他有依照調查事實證據資訊公開法嗎?請問有沒有人一開學就告訴老師說,詢問導師實地瞭解 林師 確實有問題存在,倘若情況不見改善,依處理流程進入輔導期,請問有沒有人9月4日就發通知的,9月4日教務處就發通知,輔導期間,全程錄音錄影,校長跟主任從未親自進行教學觀察。(法官):這原告可以寫狀紙。(原告):我已經寫了,我已經跟你講了,你根本沒有在看,你根本沒有在聽。(法官):妳寫了我們一定會參酌,判決書裡面會交代,我們下次來看錄影帶,被告先整理好錄影帶。(原告):她整理錄影帶已經浪費了一個月的時間,你現在又請她精簡,再浪費三個禮拜的時間,我喝西北風已經喝兩年了。(法官):法庭秩序由我們來指揮。(原告):在教室也是我指揮啊,教師的聘書等同行政契約,學校怎麼可以沒有具體證據,隨便用第14條無記名投票,罔顧老師的權益跟工作權,就進行行政處分,於法不能成立,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具體證據、正當法律程序都沒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裁量,沒有符合法規,然後你現在又叫他精簡什麼證據。(法官):請被告精簡錄影檔約2個小時長度後提出。」(以上係103年5月22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均係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就事實為調查及兩造不明之處予以闡明之情形,並無原告所稱態度不佳之情事,而聲請人聲請該承審法官迴避,並未具體指明所謂態度不佳為為何,亦未釋明該承審法官有何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事?亦未具體指明上開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核與聲請迴避之要件不符,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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