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8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8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87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徐裕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促字第538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馭通運輸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高雄市小港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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