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致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 致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致文前因詐欺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2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1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2年11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806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12月23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