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暐勛具保人陳美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增加「具保人陳美芬」。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112年9月23日所為之聲請沒入保證金裁定,當事人欄漏未登載具保人,惟上開裁定尚未確定,且上開誤載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並將原裁定及本裁定一併再行送達具保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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