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林瓊嘉右列被告等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有十數名被害人未經制作筆錄查明案情,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