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柒包(合計淨重拾叁點伍肆公克,包裝重陸點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八月十六日某時止,在臺中縣○○鄉○○路○段○○○號其住處等場所,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同年八月十六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十七包(合計淨重十三‧五四公克,包裝重六‧九二公克)。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業經強制戒治完畢,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六八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揭扣案之海洛因二十七包(合計淨重十三‧五四公克,包裝重六‧九二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故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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