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張榮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98年10月31日│98年6月2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613號│98年度毒偵字第5613號│98年度偵字第26199號│98年度偵字第1536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37號│98年度訴字第1337號│99年度審易字第53號│98年度審易字第1244號││實├──┼───────────┼───────────┼───────────┼───────────┤│審│判決│99年2月5日│99年2月5日│99年2月26日│99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37號│98年度訴字第1337號│99年度審易字第53號│98年度審易字第1244號││判├──┼───────────┼───────────┼───────────┼───────────┤│決│確定│99年3月17日│99年3月17日│99年4月20日│99年4月29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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