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42號聲明人丙○○
之1號丁○○
樓之4甲○○乙○○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一、請於提出於本院之拋棄繼承聲明狀上蓋用印鑑章;二、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 張正鴻張卿鴻 、招 張爵鴻張耀鴻 各自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其戶籍地址之存證信函影本、回證影本及受通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由受通知人以書面表示受通知,則請受通知人各自於書面上蓋用印鑑章,並提出受通知人等之印鑑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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