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沈千翔 被告 陳士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唐玥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