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禾赫選任辯護人吳金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859號、109年度偵字第20972號、110年度偵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法官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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