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37號原告 葉作萍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 律師
傅宇均 律師 楊鎮宇 律師複代理人 王心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63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900元,尚應補繳3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