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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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李清樂 訴訟代理人 林秀枝 再審被告蔡菊
魏綸 青魏綸黃 魏倫昌 魏倫亨 魏綸修 邱峻桀 邱明發 江明潔 江映潔 江芸潔 邱增榮 邱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訴訟為對於確定裁判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倘該裁判尚未確定,即不得對之提起,亦不因起訴後原裁判業已確定而使之變成合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簡抗字第10號、70年度台抗字第308號裁定可參)。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二、查再審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8日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下稱原裁判)提起再審(本院卷第3頁:收狀戳章),然其於105年3月10日已對原裁判提起上訴、迄未確定(本院卷第38、37頁:上訴狀影本、本院民事查詢單),無疑再審原告係就未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自與法不符且無補正可言,應予裁定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需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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