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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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デ・ファクト・スタンダード合同会社(defacto
standardlimitedliabilitycompany)兼法定代理人 山本貴志 (TakashiYamamoto)被告 瑞華 (ThomasEricRe-ShaJacobso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其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