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憶心 代理人 黃宏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昌舟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0,000元NZ0000000008年1月14日2昌舟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600元NZ00000000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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