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德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巫恒翔 代理人 洪麗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周苡彤附表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百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宏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德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44,000元QA00000001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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