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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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黃炎能
許正龍 石昇 原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姜讚裕 律師被告 陳政元
方志明 黃晴致 陳珮琳 魏仁芷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淑勤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