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王顯得 被告 林坤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4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5,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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