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86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葉美伶 被告 商雅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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