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2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一百零五年度審易字第二二五四號案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將105年度審易字第2254號案件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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