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80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劉維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士小字第283號裁定移轉而來,經本院於106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