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被告陸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捌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