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惟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110號〈聲請書誤載為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0698號〉,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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