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71號上訴人即附 陳榮宗 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被上訴人即 王宥寧 附帶上訴人被上訴人 林佳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洪茂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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