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7,8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