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德開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1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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