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16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蔡錦隆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
李昊沅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蔡明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謝明源
何敏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複代理人 張耕豪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羅正方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 律師複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2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