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文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及附件關於被告姓名「 溫文聰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文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及附件關於被告姓名「溫文聰」之記載,均顯係「温文聰」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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