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資料,經本院於98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原告於98年10月22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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