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282號聲請人 蘇楊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人 蘇廣助 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處分(協議分割登記)受監護人蘇廣助所有附表所示之土地。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蘇廣助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人蘇廣助(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8年5月26日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86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聲請人為受監護人之監護人,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監字第236號指 蘇國輝 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今聲請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法院准予處分受監護人所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與他共有人辦理分割協議登記,顯然對受監護人有利益,為此爰依民法第1100、1101條規定,聲請法院許可受監護人所有之上述土地辦理分割協議登記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受監護人於99年5月26日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
第86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受監護人之監護人,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監字第236號指定蘇國輝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本院調閱相關裁定書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㈡聲請人另主張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受監護人與他人共有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在卷為證,亦堪認定。
㈢又受監護宣告人於98年5月26日即已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
86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自98年2月28日呈植物人狀態迄今已近2年,其間所需花費之照顧費用龐大,是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協議分割受監護人所有上開之不動產,使之減少共有狀態,以提高價值,應有必要。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即本件受監護人之監護人聲請准予處分(協議分割登記)受監護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符,聲請人本件聲請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非訟事件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而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06條第2項,本件聲請有理由,程序費用應由受監護人負擔,爰依前開規定,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隆慶┌────────────────────────────────┐│附表:99年度監字第282號│├──┬──────────────┬──┬────┬──────┤│編號│土地地號│地目│面積(平│權利範圍│││││方公尺)││├──┼──────────────┼──┼────┼──────┤│1│臺南市○區○○段○○○○號│旱│709.59│50000分之868│├──┼──────────────┼──┼────┼──────┤│2│臺南市○區○○段554之1地號│旱│709.59│50000分之868│├──┼──────────────┼──┼────┼──────┤│3│臺南市○區○○段554之2地號│旱│512.49│50000分之868│├──┼──────────────┼──┼────┼──────┤│4│臺南市○區○○段554之3地號│旱│197.10│50000分之868│├──┼──────────────┼──┼────┼──────┤│5│臺南市○區○○段554之4地號│旱│709.59│50000分之868│├──┼──────────────┼──┼────┼──────┤│6│臺南市○區○○段554之5地號│旱│567.67│50000分之868│├──┼──────────────┼──┼────┼──────┤│7│臺南市○區○○段554之6地號│旱│756.9│50000分之868│├──┼──────────────┼──┼────┼──────┤│8│臺南市○區○○段554之7地號│旱│567.68│50000分之868│├──┼──────────────┼──┼────┼──────┤│9│臺南市○區○○段554之8地號│旱│946.12│50000分之868│├──┼──────────────┼──┼────┼──────┤│10│臺南市○區○○段554之9地號│旱│946.11│50000分之868│├──┼──────────────┼──┼────┼──────┤│11│臺南市○區○○段554之10地號│旱│946.12│50000分之868│├──┼──────────────┼──┼────┼──────┤│12│臺南市○區○○段554之11地號│旱│946.11│50000分之868│├──┼──────────────┼──┼────┼──────┤│13│臺南市○區○○段554之11地號│旱│946.11│50000分之868│├──┼──────────────┼──┼────┼──────┤│14│臺南市○區○○段554之12地號│旱│2838.35│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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