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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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 賴莉溶 相對人 賴香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金滿 於民國(下同)91年8月
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95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8月5日起至92年8月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陳金滿於91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2,950,000元,詎屆期未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0年2月24日雲院恭非平決100年度司拍字第20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
100年2月25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1年8月13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2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棋盤厝││473-7│建│183│全部│賴香蓮所有││0│││││││││││1││││││││││├─┼───┼────┼───┼───┼────────┼─┼──────┼───────┼───────────────┤│0│雲林縣│古坑鄉│棋盤厝││473-12│建│184│全部│賴香蓮所有││0│││││││││││2││││││││││├─┼───┼────┼───┼───┼────────┼─┼──────┼───────┼───────────────┤│0│雲林縣│古坑鄉│棋盤厝││473-1│道│502│24分之2│賴香蓮持分2/24││0│││││││││││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